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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準

授權說明

2021 年,「願景工程」公共化,財團法人願景工程基金會(下稱本基金會)不再特屬任何媒體或企業,而是獨立、非營利的新聞倡議組織。我們期待與媒體、獨立記者、NPO、新創組織、學界、企業等社會各角落的個人與組織合作,一起深入挖掘公共議題、監督政策。為了推廣本基金會宗旨以及宣傳系列報導,特制定本授權辦法。

申請資格

凡關心公眾事務之個人、社福團體、民間單位及相關組織等單位,基於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均可申請。

授權標的

  1. 刊載於本基金會網站(https://visionproject.org.tw/)中的報導,包括:文字、圖片、圖表、影音報導等。
  2. 如果申請人申請之報導所包含的圖片、圖表、影音,本基金會無法授權申請人使用,經申請人與本基金會確認後,在不變更原報導意旨之前提下,申請人得以其他相同類別之編輯素材替代。

使用形式

  1. 平面授權:於平面印刷品上刊載授權標的者。
  2. 網際網路授權:於網站、電子報等電子媒體上刊載授權標的者。
  3. 其他授權:其他經申請,本基金會同意之授權方式。

使用限制

  1. 申請人申請授權標的每次以3篇報導、3種使用型式為限。
  2. 拒絕授權:本基金會收到「申請表」後約5~7個工作日,以E-mail回覆是否同意授權使用。填寫授權申請書後仍需通過審查,本基金會保留是否同意授權轉載之權利。
  3. 使用規範:
  • 平面授權:

作者標示:願景工程基金會/

文:OOO標題可視編輯需求調整,但不得變更文章內容(編按、文字內容、文內超連結等都須保留,如欲調整應事先和本基金會討論)

文末標示:全文轉載自願景工程基金會(設QR Code連結回原文),原文標題:OOOOO

  • 網際網路授權:

作者標示:願景工程基金會/

文:OOO標題可視編輯需求調整,但不得變更文章內容(編按、文字內容、文內超連結等都須保留,如欲調整應事先和本基金會討論)文內連結請協助保留

文末標示:全文轉載自願景工程基金會(設超連結回原文),原文標題:OOOOO

  • 申請人應保證應完整刊載本授權標的,不得切割或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後(再)製及改作,本授權標的刊載時,申請人必須保留報導出處、日期及記者等資訊,並加註「願景工程基金會提供」字樣及標識「願景工程基金會」logo。

授權流程與費用

  • 費用: 無償授權,本基金會同意不向申請人收取上架費或其他因內容授權所產生之任何費用。
  • 授權流程:
  1. 申請人應填妥內容授權電子表單,經本基金會整體評估(評估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為公益法人或團體、使用目的為非營利性或具有公益性、申請人使用方式能實踐本基金會願景目標、提升授權標的能見度與發揮影響力等),再以E-mail回覆申請人申請結果,如申請人獲本基金會E-mail回覆同意授權後,本基金會即會提供申請者「財團法人願景工程基金會授權規範同意書」,待申請者簽回同意書後,即可依內容中所載授權範圍使用授權標的。
  2. 基金會收到「申請表」後約5~7個工作日,以E-mail回覆是否同意授權使用。
  3. 填寫內容授權申請書後仍需經審查,本基金會保留是否同意授權轉載之權利。
  4. 本基金會內容授權申請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YAa8PVW8zb6arWah6
  5. 本基金會指定信箱:contact@visionproject.org.tw

使用期限

  • 平面授權:自授權日起12個月內可使用授權標的,以一次印刷10,000份以內為原則,再刷毋須重新申請,如欲再版時,應重新申請使用授權標的。
  • 網際網路授權:自授權日起12個月內可使用授權標的,期滿須將授權標的自網站葉面中下架,並從申請人之資料庫中移除,如需延長刊登需重新申請。
  • 其他授權:其他經本基金會同意,並於同意書中約定之授權期限。

其它規定

  1. 本基金會僅就拍攝畫面本身與影像後製內容擁有著作財產權,有權授權予申請人。除此之外,本授權標的中有關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商標等,如本基金會無權授權,雙方應另行協議處理,如申請人仍使用前述爭議部分,因此發生任何爭議,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本基金會遭受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人)追訴、請求、或司法、行政機關之處分者,申請人應賠償本基金會因此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及損失。
  2. 申請人僅得依本辦法與本基金會回覆範圍使用本授權標的,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再授權於第三人或以其他利用方式供自己或他人利用。如有違反,本基金會得逕行終止授權同意,申請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為平面授權,申請人應於平面印刷品散布日起10日內無償提供3份平面印刷品予本基金會;如為網際網路授權或其他授權,申請人應於授權標的被利用之日起10日內提供網址超連結或其他本基金會指定方式予本基金會存查。
  4. 申請人應保證不得將授權標的作為推銷、提供優惠等積極之行銷推廣行為,亦不得以利用本基金會名義對外為任何銷售、經銷或招攬之行為。
  5. 本辦法非預先或事前授權之意思表示,本基金會保留授權標的之著作權所有權利,並得隨時修改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