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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危機 陸漂垃圾 須協商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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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危機 陸漂垃圾 須協商須修法

2018-03-26 聯合報/張炎銘/退休人員(台中市)

聯合報願景工程「海洋危機」,大篇幅報導我國海岸遭受各種垃圾汙染的慘狀,噁心、刺眼的圖片配合驚人的統計數字,讓人絕對無法忽視問題的嚴重性。

離島許多海漂垃圾來自大陸,「願景」引述相關人士所提對策一,陸方允諾海上攔截垃圾,操之於大陸,近日兩岸政治氣氛不佳,難以樂觀;對策二,垃圾運對岸,也因受限於法規,讓人只有搖頭嘆氣。

捫心自問,我們對海岸是漠視的。早年因兩岸對峙,情勢緊張,因此除少數海水浴場、一些鹽田外,海岸多屬軍事管制地區;即便後來情勢緩和、戰略改變,海岸仍是「風頭水尾」的偏僻地方。

因此,必要的「嫌惡設施」就往海邊擺。例如:垃圾掩埋場、汙水處理廠、焚化廠、火力發電廠等,大家除了「眼不見為淨」外,也把汙染留在海岸邊。

海岸管理最上位的「海岸管理法」直到民國一○四年才公布施行,但其立法精神偏重在自然資源的保護及海岸災害的防護,壓根兒沒有想到海漂垃圾處理這一塊。在今年二月,行政院才核定、內政部公告實施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對垃圾的處理,也僅止於「廢棄物掩埋場位置檢討」,對海漂垃圾處理未置一詞。海漂垃圾不會如暴潮溢淹、海岸侵蝕、地層下陷、洪氾溢淹等災害,因此不會列入海岸防護計畫內,但絕對會影響海岸資源的保護,只是依目前法規旨意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涵,相關的保護計畫自也不會涵括。

海岸管理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垃圾處理卻是環保署權責。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要求陸委會與環保署應持續與大陸協商解決大陸海漂垃圾問題,但環保署卻回應受法規限制,無法將垃圾運至大陸處理;只是問題已迫在眉睫。

環保署是廢棄物清理法主管機關,難道不能主動修法嗎?又或者內政部在海岸管理法內增列海漂垃圾處理,排除廢棄物清理法的適用?

海漂垃圾如同「薛西佛斯」無止盡推石頭的懲罰,若只是靠著環保團體號召民眾淨灘,效果極為有限。

其實只要陸委會點頭,仿照金門通水案例,讓地方政府與對岸共商解決之道,環保署或內政部積極修法,或許才是離島突圍垃圾危機較好的方法。

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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