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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德國/居家照護有給付 失能仍可住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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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德國/居家照護有給付 失能仍可住在家

2018-05-02 聯合新聞網/聯合報記者沈珮君/德國報導

國際助老會二○一三年針對全球九十一個國家高齡者的幸福度排名,德國排名第三,僅次於瑞典、挪威,日本則排名第十。德國的社會安全網是由五大保險撐起來的,五大保險是健康保險、年金保險、職災保險、失業保險和長照保險,其中至少有三項和老人有關,而長照保險則是社會安全網裡最後一塊拼圖。

德國長照保險於一九九四年立法,翌年實施,至今二十年;在立法前,德國長照保險也討論了廿年,可見難。德國的長照保險和健保一樣,全民都是保險對象,保險費率從二 ○一三年起調漲為百分之二點○五,由雇主與受雇人平均分擔,各為百分之一點○二五;但被保險人若為無子女者,則個人所負擔之保險費須增加零點二五個百分點,也就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德國長照保險裡有六大基本原則,其中「自決原則」、「自己責任原則」樹立了被保險人的主體性;前者強調被保險人的權利,他們可以獨立與自決,以有尊嚴的方式恢復身心靈之功能;後者則強調每個人對自己的健康和獨立生活具有義務,及早預防疾病;有病時積極治療或復健,避免照護需求產生,這兩個原則缺一即傾斜。而「居家照護優先原則」、「預防與醫學復健優先原則」和「照護共同責任」,則有層次的主張了被保險人和相關單位有責任預防疾病,維持被保險人的健康;當失能發生時,應以復健優先;若需照護則以居家照護優先;而照護共同責任則是強調長照是整體社會的任務,政府、社區鄰里、照護機構、家人、志工都應緊密合作,促進人性化照護。

這些譯成簡單的白話文,關鍵字是「健康」、「獨立」、「尊嚴」、「責任」、「共同」,我為人人,人人為我;老人的長期照護不是只有政府或子女的事,而是每人對自己和別人的老年生活都有責任。沒生病前,個人需積極的促進健康、預防疾病;生病後,個人需積極治療、復健,盡可能延長獨立生活;若失智或失能了,則社會應共同負擔責任,這一切的核心都是在維護被保險人的尊嚴。

在地老化是多數德國老人的心願,官方也希望老人能盡可能在家頤養天年,以減輕負擔。「獨立生活」是在地老化的基本條件,就算被保險人失能,透過居家照護的機制,老人也未必需要離開自己熟悉的環境和親友。德國長照保險在居家照護部分,提供現金給付、實物給付和混合給付,若失能老人是由家人、鄰居或朋友照顧,可由長照保險依照護等級取得現金給付補助,讓具有照護需求的失能老人不須離開他熟悉的家。

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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