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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當地址 可認定實質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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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當地址 可認定實質營運

2018-04-10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專題報導

今年底財稅法庭將成立,資誠教育基金會等單位委託16位學者專家,評選出五個105年的最佳判決,本報逐一解析,希望能成為未來徵納雙方的指引,降低稅務風險,減少爭訟。

A公司在薩摩亞設立子公司C,母子公司共用員工,C的公司地址只是一個信箱,C有沒有實質營運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能以前兩者判定C無實質營運,C有採購、銷售和借款等活動,因此認定是家實質營運的公司。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號判決被選為年度最佳判決之一,由資誠教育基金會等單位委託學者專家評選。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鍾騏是評選學者之一。

C公司是不是實質營運跟稅有什麼關係?鍾騏解釋,最高行政法院認定,C公司提供原料、設備,委託一家設在中國大陸的電子廠代工,賠了錢,為改善財務結構,C公司進行減資、再增資。C公司減資就變股東A公司的投資損失。

A公司申報99年度營所稅時,針對上述減資,認列投資損失4,235萬元,國稅局認為只是投資架構的調整,剔除該筆損失,加上交際費等調減,要求補稅777萬多元。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

鍾騏解釋稅法認定,他舉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票,股票沒有賣出,雖然乙公司虧了很多錢,所得稅法一般認定「沒有損失實現」。但乙公司減資了,甲持有的股票減少了,這時就「損失實現」。C如果是紙上公司,A所稱的投資損失不過掛在帳上而已,稅捐機關就不認;如果是實質營運公司,當然就能認列。

國稅局在訴訟中指出,C在薩摩亞沒有廠房;沒有營運地點,地址登記是一個信箱;沒有獨立的員工,和母公司共用;在薩摩亞沒有繳稅紀錄。因此認定C沒有實質營運。A提出C的財務報表,也提出C為主體的契約,證明C有採購、銷售、融資等活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A勝訴,法官認為實質營運活動在登記地之外、和母公司共用員工,符合現今商業實務常規,不能據此推論C無實際營運。

避稅天堂之一:薩摩亞

薩摩亞是一個南太平洋島國,國土面積有2,934平方公里,人口約20萬人。以農業為主,出產椰子、可可等。巴拿馬文件涉及5,000多家在薩摩亞登記的公司,薩摩亞被認為是避稅天堂之一。

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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