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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冤枉贈與稅 這3點不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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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冤枉贈與稅 這3點不知不可

2018-04-10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

同樣是拿錢協助兒女買房,如果拿出的是一筆自備款,可能會涉及被追繳贈與稅;如果是幫兒女付房貸,一年付款沒超過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就不必擔心稅的問題。有多少父母這麼了解贈與稅規定?

以前的房子沒這麼貴,現在不少年輕人買房真的得求助父母。法律懲罰父母幫兒女成家實在不厚道,也許該改的是稅法,而不是和諧的親子關係。

準行政院長林全指出,贈與免稅額也許可以考慮換個計算方式,把「每年」改為「五年」或「十年」計,甚至按「一生」計,美國就是這麼做的。

只憑常識判斷 恐踩漏報紅線

按照稅法規定,只要人與人之間有大筆的資金流動,都可能構成贈與,衍生納稅義務,不會因為這是與親屬資金來往而有差異。

很多人不知道,不只直接給予他人現金或資產叫贈與,無故免除他人欠自己的債務、替他人承擔債務、或用自己的錢幫他人購置房產等,都視同贈與。

偏偏上述行為都是同事、朋友、親人間,因熟識或人情考量常有的事。

勤業眾信會計師莊瑜敏表示,不少民眾像江媽媽一樣,踩到稅務紅線,第一時間急著以「人情世故」喊冤,希望打動稅務人員。但從國稅局官員角度出發,看的重點在「資金流動」形態。

莊瑜敏舉例,在涉及親人間大筆資金移轉的案件中,國稅局查核焦點是檢視資金移轉的形態,是否符合稅法對於「贈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定義。若形態符合,民眾又無法提出更合理證據說明,就會被視為贈與補稅。

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解釋,稽徵機關查核時不是不考量「人情世故」,而是更全面檢視「當事人陳述的意見」及「相關事證」,查核其中人、時、地、事要件,及各項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公正判斷。

一張薄薄借據 難以取信稅官

稅存在於各種社會活動之中,大多數民眾卻很少意識到事前備妥相關稅務資料的重要性。回到江媽媽的案例,若非有轉帳資料,可證明兒子及媳婦有定期償還利息,且已償還部分借款,否則,在提不出任何可佐證為借貸證據下,將遭國稅局視為贈與,須繳的稅將從5.76萬元暴增為78萬元。

莊瑜敏表示,不管在哪一類稅務案件中,最怕的就是事後找不到可證明自己的說法或資金流向的證據,導致百口莫辯,接受補稅、甚至罰鍰。應如何事先備妥相關資料?

莊瑜敏舉例,假設父母給子女一大筆錢,一開始目的是贈與,那就得依法申報,取得免稅或納稅證明,以免事後遭查獲為短漏報。若是借貸,就得留下足夠證據,證明借貸事實存在,以免事後被視為贈與。

同時,並非所有證據都可行,莊瑜敏強調,民眾必須盡力提出「證據力」最強的事證。從借貸情形來看,若想守護自己荷包,只有一張借據絕對不夠,借據是可事後補上的資料,對國稅局來說,借據證據力薄弱。相較之下,若借貸當下,雙方有到法院或找公證人陪同,留下還錢紀錄,並保留還款跟給付利息證明,證據力就較強。

要保護自己辛苦攢下的血汗錢,抱持防患未然的意識,事先做好準備相當重要。事前準備一定較事後補強來得有利。

財產三角移轉 納入列管名單

不少民眾抱持著「自己只是小老百姓,賺不多,國稅局不可能盯上自己」的想法,對稅無感、或毫無危機意識。莊瑜敏提醒,所得高低並非國稅局查稅與否的主要依據,只要個人資產有異常變動,就可能被國稅局盯上。

莊瑜敏表示,國稅局查稅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主動查核、二是接受檢舉。

在主動查核部分,國稅局手中握有民眾的個人財產清冊,且資料都已輸入電腦資料庫中,一旦出現如買進大筆房產、當年度綜合所得異常變動(如:每年所得約為100萬元,突然暴增為2,000萬元)、財產移轉涉及三角移轉(先轉給A、再轉給B)等情形,透過電腦勾稽,稅局立刻就能掌握到,並更進一步追查,向納稅人追討短漏報稅款。金額小的案件,也可能因被人檢舉而遭國稅局盯上。這類案件通常為親人、朋友或同事、員工檢舉為多。只要檢舉者提供的短漏報事證明確,符合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等條文規定,國稅局都會逐案列管,慎重調查回應。

因此,並非金額小或「私底下說好」的資金往來行為,就不會遭查稅。

一般所得單純者,除了每年5月申報繳稅,平時很少涉獵稅務,但一生中總會經歷幾個涉及大筆資金移轉的時刻,屆時提醒自己兼顧稅事。

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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