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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負責舉證 商譽攤提案官司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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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負責舉證 商譽攤提案官司難勝

2018-04-10 經濟日報/記者 林安妮

企業到底是怎麼敗的?或者說,何以國稅局這些年,能夠如此順利通殺企業,商譽案勝率比拳王還高?最關鍵的一個原因,就在於最高行政法院在2011年與2014年,做出了兩大不利企業的通案性解釋。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主任黃士洲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在2011年作出決議,要求企業在商譽攤提案中,必須舉證兩件事,一是收購成本的真實、必要、合理性,二是要逐一舉證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

他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企業要負完全的舉證責任,而國稅局只需從旁挑剔,這場官司還沒打,就已足夠讓企業吃盡苦頭了,「企業永遠不知道,要準備多少文件,多深入、多齊全,才算夠。」

閱報秘書:商譽

什麼是財務會計對商譽的定義,是規定在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公報,算法是「收購成本=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商譽」,意即,商譽等於收購成本減去各種可辨認資產公平價值後的溢價。

舉例來說,假設有賣家出價500億元要購買某上市公司,經鑑價該公司在全台擁有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價格是450億元,那麼收購成本扣除可辨認資產後,該上市公司的商譽就是50億元。

依照企業併購法規定,50億元最長可在15年內當成費用攤提。若選擇五年攤提,那麼一年可攤提金額是10億元,能攤提10億元的費用等於減少10億元的所得,乘上17%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每年可減少的營所稅額高達1.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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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聯合報系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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