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完的我,又渴又餓,無奈水瓶和皮夾、鑰匙都放在被偷的包包裡,身上沒有一分一毫、連回家的門都無法開啟。
包包遭竊帶給我一些財物損失和生活困擾,但當下至今,我未曾感到氣憤不悅,沒有太多的情緒,僅抱持著「喔,遇到了那就來想辦法解決吧」,就像「人生數十載,走在路上總可能被在樹上歇息的鳥的屎滴到、可能被疲勞駕駛的車撞到、可能在雨後的磁磚地滑了一跤」,只是剛好遇到般的稀鬆平常罷了。
對於一個監所和遊民社工的我來說,陪伴服務對象們經歷無數個生命低谷,每個服務對象遇到我都是他們人生最衰的時候,都讓我懷疑該不會其實我才是他們的衰神。
而包包被偷絕算不上人生衰事排行榜前三名——雖然悲慘是無法比較的,但如果真要說,第一衰應該是某服務對象坐牢時遇到老婆上吊自殺、媽媽火災身故,自己卻在監獄服刑,什麼事都做不了,想自殺自殘大哭還會被獄方懲罰。
經過報案,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警方打給我,「我們已經找到偷東西的犯嫌,他是在附近流浪的街友A」。
判決書上一句不知悔改 背後何其心酸
我沒有問包包是否尋回,這種明知道沒有希望的傻問題。
幾個月後,我拿到地檢署寄來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傳票,腦中浮現我的服務對象B。
小時候,B的父母離婚,母親帶著一只皮箱搬離家裡,B從此便失去關於母親的消息。B在父親的言語及肢體暴力下長大,父親的個性與其說是嚴厲,更貼近的說是易怒與暴躁,父親一貫的教育方式是拳腳相向和辱罵吼叫,擔任警察的父親有時還會拿手銬把他銬在家裡。
受不了家暴虐待的女兒B決定離家出走,四處借宿朋友家,沒地方住就睡路邊,餓肚子就去超商拿麵包、巧克力果腹。沒錢結帳的下場,便是招來超商店員報警,接著就因竊盜罪入監服刑,來到我的面前。
每次入監都是因肚子餓在超商拿東西吃,被以竊盜罪起訴判刑,判決書上寫著他多次竊盜前科是「不知悔改」,判決越發越重,偷一個麵包的刑期從七天變成一個月,再變成三個月。
為什麼有人明知道擅自拿超商商品會被警察抓,且在因此服刑多次後,仍持續一而再再而三的到重複去超商拿食物?而非選擇拿收銀機裡的鈔票,或其他更有價值的貴重物品。
我好奇偷我包包的是什麼樣的人?我不認識他、也沒有機會和他對話,唯一擁有的資訊僅有起訴書上他的姓名。
無止盡的矯正與嚇阻?逼得他們逕落深淵
於是,我在裁判書查詢系統裡,輸入被告的名字。出來的結果是長達數頁、持續超過12年的竊盜紀錄,累計多起前科。
因此,我依據社工的專業與本案告訴人的身分,寫了一封陳述意見狀給法官。希望法官看到被告數十年來如何成為每件判決書中撰寫的「不知悔改」。
希望司法系統能夠思考,多年的「矯正」與「嚇阻」是否有因此減緩或改善他的竊盜行為嗎?抑或使其社會及人際支持疏離脆弱,使弱勢者距離復歸之路越發遙不可及?
除了不停加重刑罰外,我們如何正視問題,以真正遏止犯罪的發生?
我向法官建議,應進行被告的個人社會及心理評估,了解其需求,找出原因才知道如何對症下藥。如果他的竊盜行為是精神疾病症況,應判以監護處分進行適當治療;如果偷竊是迫於維繫生存需求,應轉銜社會福利系統,給予生活支持、居住安置、就業輔導、心理諮商。
然而,遺憾的是,最後法官於裁判理由書中,仍表示被告多次再犯,「顯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我心中浮現像前述遭家暴的女孩B,還有因罹患精神疾病而偷超商雨傘架的阿公、因半夜夢遊偷蔬果的阿嬤、或是因身心障礙長年遭社會排除,為洩憤偷錢的阿姨等一位位服務對象。
他們都因相同的罪名遭判刑,皆在司法系統中,被以一句「不知悔改,加重刑罰」輕草略過犯罪的成因。
如果法官真如判決書所寫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是否曾檢視事件發生的原因,而非僅加諸懲罰,沒有「預防」,任憑人們逕落深淵,而無枝椏懸抓、無編網承接。
我們應該思考在刑罰之外,如何瞭解犯罪成因,並強化司法系統在社會安全網的功能,才能避免無效懲罰造成的資源浪費,並真正減少犯罪保障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