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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心平專欄:如果我是精神病人,我想怎麼被對待?精衛法修法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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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心平專欄:如果我是精神病人,我想怎麼被對待?精衛法修法備忘錄

2022-05-12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洪心平

繼刑法的監護處分後,近期《精神衛生法》在立法院展開密集討論。在公聽會及委員會審查中,病友、家屬及團體代表、及醫護等專業的共識為:增加人力與資源的配置,且社區支持與預防將是未來的主要發展。修法的結果代表現況社會對待精神疾病的理解與態度,並沒有隨著部份「永久監禁」的偏激輿論走。個人覺得,台灣社會在人權意識上有往更高的標準前進。

法國哲學家傅柯(Michel Foucault)的「瘋癲與文明」點明了監禁與隔離的本質:監禁與其說是為了病人,其實是為了社會大眾,那些不了解疾病的人。為維護他們的安全感,病人被集中放到看不見的地方,以高牆隔絕,這時大家就自覺安全了;與病人切割是過去社會對待許多不可治疾病的做法,甚至各種非人道的治療方式都被允許,例如:台灣「龍發堂」曾將衣衫襤褸的精神病人鎖在牆角,當時的照片至今看來仍然驚心。

病人家屬也成精衛法關注範疇 但專業人力是否跟上?

生病的人不是人嗎?台灣社會慢慢理解精神疾病,並改變互動方式,像是老年精神病中的失智症患者,隨著醫療與民間團體的努力之下,大眾對失智症的認知逐漸提升,鮮少人再提到「老番癲」或是「鬼附身」等汙名,或拒絕醫療介入。現在更多人知道,長輩有失智症狀應及早就醫;如果爸媽確診,家人也會試著治療看看、先在家照顧,而不是把監禁隔離當唯一選擇。

另外,長照的發展也提升了失智照顧的支持量能,使得更多家庭有能力照顧病人,讓病人在家終老。失智症逐漸走過汙名和負面的對待,除了因為我們的文化較尊敬高齡者,更因為在未發病前,長者大多和子女家人建立過日常的感情連結,無法簡單切割;即便如此,依靠單一家庭照顧,仍然是太過沉重的負擔,這就關係到《精神衛生法》中的「保護人」制度。

「保護人」的設置在舊法中就有,通常是選任親近的家屬擔任,以協助病人適應社會;找不到人時,有公設保護人,但因人力有限無法提供及時協助。法律訂下的義務使得家庭保護人陷入有責無權的窘境,增加家庭照顧負擔及義務,卻沒有任何的強制力。罹病與否不是我們可以選擇的,家人也是;遇到家人有精神疾病,一個成年人要去承擔另個成年人的生命風險,無助與痛苦是必然。

本次修法將服務病人的體系延伸到家屬支持,是看見了家屬的辛苦。但沒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立意再好,執行時仍會被簡化。病人不服藥、不見了、出現偏激行為,單是家人扛不起這麼重的「保護」工作,足夠的專業支持與介入就很重要。

我們「正常人」跟精神病人的距離,真的有那麼遙遠嗎?在高自殺率的韓國,估計每四人就有一人會遭遇精神病問題,壓抑的文化更錯過了治療的機會。在台灣,根據衛福部統計,先天罹患精神病的比例非常低,大部分可能是因為罹患疾病,或遭遇生活的劇烈壓力,才發生精神病——運氣不佳、失戀、失業、失去親人等低潮事件連續發生,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精神病患

精神病友現身說法 為疾病預防與治療提供解方

洪心平專欄:唯有願意正面看待疾病,更多預防與治療的及早介入才有可能圖/取自Unsplash。

精神病與其他疾病最大的不同,是伴隨而來的汙名化。初期罹病者常自我否認、家人拒絕接觸醫療,進而耽誤了治療的時間、積重成疾。台灣近年公開承認罹患憂鬱症的名人漸多,一些高社經地位人士突然自殺的案件,也常推測與罹患疾病有關。社會對精神疾病的公開討論和病人現身說法是必要的;唯有願意正面看待疾病,更多預防與治療的及早介入才有可能。

立法院公聽會中,某病人代表上台半開玩笑說:「剛聽到很多醫生在台上用力地講要如何才能把病人『找出來』,我坐在台下時想,等下我會不會突然『被發現』。」回到預防策略的面向:相關政策邀請障礙當事人的參與,固然是人權公約的要求,但更重要的脈絡是「經驗的學習」。不論醫療、社工、警消,當這些專業人員接觸到病人的時候,大多已經是發病後嚴重失控時的狀態了。但人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累積出疾病?完全無法治療時,又怎麼與病共存?久病成良醫,曾走過這一遭的精神障礙者本人,對預防和治療可以有很好的分享貢獻。

不過,立意良善的修法構想,有時執行起來反而是病人最大的恐懼,例如:政院版第58條強制社區治療中的強制性有多高?其中注射、抽血、藥物和第四款的「其他」處置,是否可以用限制行動、束縛等手段強行為之?對人身自由和病人自主權又限制到什麼程度?第32條的病人出院準備和戶籍所在地的通報,是否會造成恐慌、鄰避、甚至歧視?邀請精神障礙者一起參與各項諮詢及審查會等有決定性的討論,是提升專業人員對疾病的認識,也是要建構「保護」與「限制」之間的平衡處置時,不可或缺的意見。

精神疾病與大腦相關,腦有多複雜,狀況就有多複雜,現代醫學也沒有所謂的完全治療。行為「奇怪」但沒有傷人之虞(例如政大的搖搖哥),需要強制住院治療嗎?因認知疾病(失智或智能障礙)而無法分辨所有權,持續的小額偷竊行為,需要受到比殺人罪重的懲罰——終生監禁(監護宣告的無限延長期限)嗎?

不論怎麼做,同樣要付出社會成本,資源當然應該得合理配置,以協助病人及家屬獲得更好的生活品質。病人能否維持日常生活,除了本人的病識感之外,也與家屬的照顧、社區的接受度、專業的介入等外部因素互相連動。

當社會大眾意識到,要與疾病共存而不是切割、這是應有的包容時,其實是在替自己爭取機會:如果萬一,發生不幸時,生病的自己和家人都有機會得到更好的對待。

洪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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