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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緯:莫讓碳權交易所成為漂綠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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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緯:莫讓碳權交易所成為漂綠溫床

2023-05-04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

蔡英文總統上月19日出席台灣美國商會舉辦的謝年飯,致詞時宣布,台灣將成立「碳權交易所」。隔日,證交所發出新聞稿,表示將在2023年中,與國發基金共同出資成立碳權交易所,主要業務涵蓋三大面向:國內碳權交易、國際碳權買賣,及碳諮詢宣導服務。

此宣示一出,許多積極支持碳權制度的業者與學者,開始大力宣傳此舉可能帶來的新興商機。亦見工總、工商協進會等排碳大戶代表,趁著整體規劃未明,積極爭取「碳權免費核配」、「有自主減量便可免繳碳費」等,意圖藉機規避他們本來就該負擔的減碳責任。

更遺憾的是,身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主管機關的環保署,還有負責籌設碳權交易所的證交所,在這波討論之中,完全忽略國際碳權規範越來越嚴,以及背後可能衍生的企業漂綠風險。而且,設置碳權交易所究竟會對台灣邁向「2050淨零排放」目標產生哪些影響,環保署和證交所都沒有提出相關論述。

因此,在碳權交易所成為台灣氣候政策焦點之際,我們更要理解國際對碳權交易的論辯。

台灣碳權交易 可能只有碳抵換


首先,我們要來理解,什麼是「碳權(Carbon credit)」。

在台灣,「碳權」一詞會被泛用在兩類減碳行為中。第一種碳權來自政府的總量管制,在總量管制制度下,政府會要求企業一定期間內不能超過排碳上限;若企業最終的排放量比該額度低,就能把多出來的排放額度(Allowance)拿去賣,這些可被交易的排放額度常被通稱為「碳權」。

另一種碳權則來自「碳抵換」機制,指企業透過碳抵換專案進行溫室氣體減量,例如造林增加碳匯、投資再生能源等,取得減量額度(offset credit),經政府或獨立認證機構認證後,再用來抵換企業本身碳排量。這些可被交易的減量額度,也常被通稱為「碳權」。

那即將成立的碳權交易所,未來會經手這兩種「碳權」嗎?答案可能不然。環保署長張子敬上月24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台灣短期內不會進行總量管制。可見未來台灣碳權交易所的處理範疇,僅能涵蓋「碳抵換」機制下的減量額度。

碳抵換 減排效益備受質疑


然而,「碳抵換」真能促進淨零嗎?從近年國際的專家報告和媒體報導來看,碳抵換對淨零轉型的助益,飽受質疑。

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去年10月發表專題報告,指出若企業使用碳抵換,將可能延遲淨零目標達成。該報告指出,由於現行自願性碳市場(voluntary market)價格過低且誇大實際成效,將導致買方不願降低本身排放量,對全球邁向淨零排放沒有幫助。

彭博社去年11月也指出,2021年全球再生能源抵換專案的減碳量,總計達到7,100萬噸,占所有碳抵換專案的40%。由於再生能源成本已大規模降低,這類抵換專案的減量成本可低至每噸2美元,就算沒有碳權購買者投入資金支持,這些再生能源也很可能本來就會發展起來,導致其「外加性」(additionality)存疑,屬於低品質碳權,無助實際減排。

無獨有偶,今年1月,英國《衛報》與德國《時代週報》也刊出歷時九個月的調查報導,基於三項科學研究分析的結果,指出在全球自願性碳市場扮演重要角色的驗證組織VERRA,所核發的雨林相關碳權,有九成以上不具有實質的減碳貢獻。

只有在沒有替代方案時,才使用碳抵換

從近年國際的專家報告和媒體報導來看,「碳抵換」對淨零轉型的助益,飽受質疑。圖/取自Unsplash


那麼,該如何讓碳抵換具有實質的減碳效果,並減少企業的漂綠風險呢?

去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最受矚目的焦點之一,是聯合國第一份反漂綠報告出爐,為企業、金融機構等「非國家行為者」畫下漂綠紅線。報告建議之一,便是「謹慎使用自願性碳權」,強調非國家行為者必須優先進行自身價值鏈(Value chain)的減排行動,即使是從高度誠信的自願性碳市場取得碳權,也只能應用在價值鏈外的減排,不能計入達成淨零路徑所需的中期減排目標。

若想應用具高度誠信的碳權,該報告建議,具高度誠信的碳權可提供資金,協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去碳化。隨著各類高誠信標準的發展,也鼓勵那些已在淨零路徑達到中期目標的非國家行為者,通過購買高誠信度的碳權來平衡殘餘的排放量。

負責制定全球工商業標準的非營利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同天也針對碳抵換,明文提出下列指引:

  • 自身減排或移除溫室氣體的行動,優先於碳權使用和碳抵換;
  • 須為碳移除、碳權或碳抵換的使用,建立品質標準;
  • 僅在沒有可用的替代方案時,才使用碳抵換。
  • 只有在為了達到淨零目標、平衡殘餘排放量時,才可使用碳抵換。不應使用碳抵換,來實踐中期目標。
  • 若使用碳抵換,須確保其符合可信標準、具有外加性與實質減碳效益,且有完整的監督、驗證與回報機制,不可重複計算,不可導致社會與環境衝擊等。

「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ICVCM)」則在今年三月公佈十點「關鍵碳原則」,討論怎麼讓碳權市場更有誠信,包括有效治理、可追蹤性、透明度、獨立驗證、外加性、持久與可量化減量成效、避免重複認列、符合永續發展、有助淨零轉型。

在「有助淨零轉型」原則中,則強調碳抵換不可淪為企業繼續投資碳密集技術的藉口;因此近期中油進口的「碳中和天然氣」,將不符合這項原則。

碳權交易所成立前夕的三大呼籲


除了建議企業謹慎使用碳抵換專案,各國設計碳定價制度時,也大多要求碳抵換用量不能超過排放量或核配量的10%。瑞士碳稅更明令不可採用碳抵換,新加坡也要等到2024年碳稅稅率高於每噸550元時,才允許5%的抵換量。

那台灣呢?依據環保署委辦計畫顯示,目前台灣減量額度約為3,000萬噸左右,若都可用來折抵排放量,將導致碳費收入損失90億元以上,使排碳者更能規避減排責任。但在證交所宣布成立碳權交易所的新聞稿中,僅指出未來將經手的國際碳權買賣是「依國內企業需求與國際認證機構洽商合作,協助國內企業降低減碳成本, 因應國際減碳衝擊」,完全沒有意識到國際上對碳權使用的疑慮和規範限制。令人憂慮後續研擬相關子法時,在「減量額度」規範將出現用途浮濫、未訂定使用上限等狀況,此舉將大開企業漂綠之門。

為了避免在宣布碳權交易所成立後,各界所衍生的亂象延緩台灣淨零轉型。筆者呼籲主管機關以及主責此事的證交所,應立即採行下列三項作為:

  • 明訂絕對減量幅度,確立碳抵換為最後手段

國際上杜絕濫用碳抵換的作法之一,乃為清楚界定若要達到淨零,既有排放量減量幅度應達到90%,其餘殘餘排放量才可藉由碳匯、碳移除來平衡。去年3月底台灣淨零路徑公布時,也有明確提出須等到2050年碳匯為2,250萬噸、負排放技術為4,020萬噸,即整體排放量需減量達到原本的85%以上時,剩餘才可以仰賴碳匯或負排放技術。

建議國發會、環保署與經濟部與企業溝通時,均應依照此資訊,訂定嚴格的碳抵換使用比例上限,並要求欲使用碳抵換額度者,應同步申報其減碳措施的投資情形,確定當下可行的減量措施均有投資後,才可採認碳抵換額度,藉此釋放「實質減量優先」的政策訊號。

  • 以最嚴謹的碳權規範,檢視國內與國際碳權

除了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公布的十項原則,「自願性碳市場誠信倡議(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Integrity Initiative)」也將於下半年提出實務守則。筆者建議台灣即將成立的碳權交易所將以上規範,作為取得國際碳權的評估依據,環保署也應該參考此類規範,重新檢視台灣自願減量專案的方法學,才可以將漂綠風險降至最低。

  • 嚴格的碳權交易啟動條件:

鑑於過往自願性碳市場的紛亂,近期多項嚴謹的碳權規範陸續開始研擬。因此碳權交易啟動時機,應在碳費費率達到一定水準,且嚴謹的碳權規範均導入國內的時候,方可啟動。

在蔡英文總統宣布將成立「碳權交易所」、吸引各方關注之時,正是台灣矯正碳權亂象的改革時刻。圖/取自MotionElements

美國氣候特使凱瑞(John Kerry)在去年COP27,與洛克斐勒基金會、貝佐斯地球基金合作推動「能源轉型加速器」(Energy Transition Accelerator)倡議計畫,將由美國企業提供資金,協助發展中國家能源轉型,進而取得碳權。

該倡議宣布後,引起從國際環團到資深氣候外交專家各方批評,認為這將加劇自願性碳市場的亂象。在強烈批評之下,該倡議的諮詢委員會邀請世界資源研究所、聯合國反漂綠高階專家小組主席、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等代表參與計畫,將「高誠信」與「輔助性」兩大原則納入指導原則中,強調此計畫支持的抵換專案須經由嚴謹的碳權規範驗證,且不能替代企業本身價值鏈應採行的減量作為。如此一來,「能源轉型加速器」才可以發揮矯正市場亂象的正面功能。

在總統宣布將成立碳權交易所、吸引各方關注之時,正是台灣矯正碳權亂象的改革時刻,藉由訂定高品質的碳權規範、將碳抵換界定在「輔助減排」的角色,並建立更完善政策條件,除了可避免發生「碳詐騙」事件,更重要的是,切莫因為碳權交易所延宕淨零轉型。

編輯/邱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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