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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待修法、兩岸同婚未解——同婚四周年,還有這些未竟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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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待修法、兩岸同婚未解——同婚四周年,還有這些未竟之事

2023-05-29 記者/邱怡瑄

5月24日,是台灣同婚合法四周年的日子。有許多同志結婚,也有人離婚,但這代表同婚已經平權了嗎?檢視同婚者權益內涵,在家暴保護、兩岸同婚等措施,法令仍殘缺不全。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提醒,今年九月底將有四位大法官任職屆滿,新上任的大法官是否有足夠的性別意識,值得持續關注。

本月24日、同婚四周年當天,全國律師聯合會多元性別委員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和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共同舉辦「同婚四週年:婚姻尚未平權」座談會,探討異性戀婚姻依《民法》與同志婚姻依《748施行法》的隔離立法方式,對同志伴侶權益的影響。

本月24日、同婚四周年當天,民間團體共同舉辦「同婚四週年:婚姻尚未平權」座談會。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本土同志收養研究指出 好父母不分性向

立法院16日通過《748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孩子,不過,有人質疑同志家長收養會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

台灣大學心理學系教授李怡青分享進行中的同性家庭子女收養研究,該研究邀請多個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的收養家庭參與,先以質性訪談進行家訪,後續再設立四個時間點,發布量化問卷追蹤。目前,該研究正在蒐集第二個時間點的量化問卷結果。

李怡青指出,從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在家庭關係、家庭融洽度、親子關係、子女表現、社會情感等層面,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收養家庭表現大同小異。李怡青表示,這和國外進行的同志家庭研究結果一致,性向並非家長表現好壞關鍵。

但李怡青提醒,同性伴侶收養家庭仍較易受到社會異樣眼光。研究指出,相比於異性伴侶家庭,同志家長認為社會對其評價較低。

李怡青解釋,這會使同志收養家庭防患未然,例如,同志家長會提早和孩子的老師溝通,讓老師了解家裡狀況。李怡青推論,即使同性伴侶收養家庭感受到較低的社會評價,但也為此付出更多努力。

台灣大學心理學系教授李怡青指出,目前研究成果顯示,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收養家庭表現大同小異,性向並非家長表現好壞關鍵。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同婚法離婚規範較寬 不用比誰錯得比較少

異性戀婚姻參照《民法》、同志婚姻則是參照《748施行法》,兩者離婚條件也不同。

台北地方法院李庭苓庭長提到,同婚專法對配偶離婚的規範較寬鬆。根據《748施行法》規定,若出現重大事由難以維繫婚姻,任一方就可以提出離婚。

但根據《民法》規定,在婚姻關係中有過失的一方,沒有訴請離婚的權利。該法條直到今年三月才由憲法法庭裁決違憲,大法官認為這過度限縮人民自由,並建議增設苛刻條款,例如離婚有責一方,要負擔較高的子女撫養費;若離婚會對弱勢配偶造成困境,判定不可離婚等。

同志遭姻親家暴 無法聲請保護令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工督導陳鶴勳表示,若警政或衛政系統的性平意識不足,同志伴侶的家暴通報可能被忽略。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工督導陳鶴勳指出,《748施行法》雖然大多準用《民法》內容,但不包含《民法》親屬編的「姻親」規定,所以同志結婚後,和伴侶家人不成立姻親關係。陳鶴勳說,曾有個案遭伴侶母親長期辱罵及威嚇「要殺掉你」,但因為與施暴者沒有民法中的姻親關係,所以遭受言語和精神暴力,也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無法聲請保護令。

陳鶴勳回憶,得知個案無法聲請保護令時,他非常震驚,「這不是基本人權嗎?」陳鶴勳也說,勵馨基金會自2020年起倡議《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希望擴大保護令適用對象,但相關修正案2021年通過立院一讀後無疾而終。

雖然衛福部去(2022)年有提出函釋,表示正研議修法,請各家防中心仍要服務遭到姻親施暴的同志。但陳鶴勳認為,保護令是處理家暴問題的第一道手續,若缺少該機制,社工只能溝通是否要先搬離住處等,而無法依法聲請保護令,儘速修法仍是第一要務。

在綜合座談時間,有與會者分享自己曾在親密關係中遭暴力對待,醫事人員卻因性平觀念不足,沒有為同志伴侶通報家暴。陳鶴勳回應,若警政或衛政系統的性平意識不足,的確可能出現類似狀況,因此提升專業人員的多元性別敏感度十分重要。

被「國安疑慮」擋下 兩岸同婚未解

跨國同志伴侶能不能結婚,也是近年同婚相關訴訟的重點之一。今年1月19日,行政院以函釋方式為跨國同婚解套,即使伴侶是港澳人士,或來自其他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都可以來台結婚。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劉奕榔認為,兩岸同志伴侶已可以依照台灣法律合法結婚。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供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劉奕榔說,司法院曾解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第46條,同志伴侶其中一方母國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就無法在台登記結婚。

但今年1月司法院函釋,進一步參照《涉民法》第8條規定,考量適用外國法時,會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認定跨國同志伴侶可以在台灣結婚;《港澳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適用《涉民法》,因此台灣人也可以與港澳同志伴侶結婚。

但在跨國同婚成立的函釋中,排除了來自中國大陸的同志伴侶。劉奕榔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婚姻成立與否是依據台灣或大陸地區的法律規定;若在第三地結婚,根據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直接採用台灣法律。他認為,兩岸同志伴侶已可以依照台灣法律合法結婚。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指出,目前兩岸同婚卡關,已非法律邏輯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陸委會曾表示「兩岸同婚有國安疑慮」,那兩岸異性戀婚姻,「怎麼就沒有國安問題了?」簡至潔反問。

圖片編輯/陳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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