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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 x OURs 專欄:僅3%房客申請「租金抵稅」?過時、無用的租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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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 x OURs 專欄:僅3%房客申請「租金抵稅」?過時、無用的租賃法規

2022-05-24 崔媽媽 x OURs 居住正義

近年房價持續上漲,連帶造成房租亦水漲船高。主計總處所發布的租金指數顯示,台灣的租金已持續攀升133個月,今年2月再創歷史新高,來到105.25。

雖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已在2017年立法,參照台灣近年租屋市場發展與崔媽媽第一線服務經驗,糾紛處理管道與效能仍有許多可以改進檢討的地方。

因此合理降低租屋族負擔,並在制度上保障其權益,使租屋成為更加穩定、合理的居住選項,是目前居住權益的當務之急。

今年二月,巢運、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共同提出了租賃條例與《所得稅法》的修法民間草案,主要針對「保障權利,降低負擔」提出具體的改善方案,並獲得立法委員吳怡玎、江永昌、吳玉琴,以及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等黨派的提案支持。

「租金列舉支出」缺乏誘因,幾無意義

崔媽媽XOURs專欄:房客可以列舉一年12萬的「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實務上使用率卻極低。記者蔡宗儒/攝影

租金持續上漲,雖然稅制上,房客可以列舉一年12萬元的「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實務上使用率卻極低。根據「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2019年台灣約有1,006,364戶租屋族,但同年賦稅署統計有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的納稅戶僅約2.7萬戶,占比不到3%。

房客租金抵稅使用率低落的核心原因,來自於台灣嚴重的「租屋黑市」,以及房東與房客權力普遍不對等。此外,即便房東願意讓房客抵稅,目前的租金列舉扣除額也完全缺乏誘因,成為幾乎無效的制度。

以居住負擔最為沉重的青年家庭而言,若其並未撫養子女,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時,採「列舉租金支出」需繳的稅金甚至比標準扣除額高出2,400元;而即便其撫養子女,採「列舉租金支出」竟與標準扣除額所需繳納的稅金相同。

原因是,2001年所訂下的「列舉扣除12萬元」,早已不符現實情況。

一年12萬元的額度相當於每月房租支出為1萬元,但根據主計處2020年資料,全台家戶平均月租金約為1.5萬元;2020年第二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台北市平均月租金則約為2萬元。實際市場租金應當更高,分析591租屋網北市住宅資料,每月租金中位數為23,999元,整層住家租金中位數則是39,999元。

因此,民間租賃條例的提案版本乃是調升扣除數額,以30萬元(每月25,000元)為上限認列扣繳額度,以符合當前租屋市場實際價位水準;同時,透過《所得稅法》修正租金支出認列方式為「特別扣除額」。

若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其抵扣額提高至30萬元,以家戶年收入在中位數(108萬元),每月租金2萬5千元的小家庭為例,每年可省下4,805至13,200元稅金。這對難以購屋且承擔高昂租金負擔的青年家庭,實不無小補。

比1999年還不如的內政部,與1999年差不多的財政部

崔媽媽XOURs專欄:五月報稅季,國稅局設置戶外服務區。記者蔡宗儒/攝影

4月12日內政委員會審議租賃條例時,內政部宣稱「抵扣所得額度變更」屬財政部主管稅制範疇,宜由財政部通盤評估。

不過,內政部面對房東時態度完全不同,在租賃條例與住宅法都大方加入房東的租金補貼,或是包租代管房東的減稅額度。面對租金負擔日益嚴重的租屋族,內政部卻不願意合理修正抵稅額度,甚至將皮球踢回給財政部,可見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實際上,早在1999年內政部提出的「整體住宅政策」草案中,就已經在「租賃住宅市場問題」裡明確提出「將房租支出得以納入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每年以三十萬元為上限」。就租屋負擔保障這點來看,2022年號稱進步的內政部,甚至比1999年的內政部還不如。

而財政委員會也在5月19日審查《所得稅法》。財政部倒是沒有像內政部比1999年還不如,而是穩定維持在1999年的水準。1999年財政部面對租金抵稅議題時,便堅持將租屋族認定為「中低收入者」,因此將額度限制在每年12萬元。

二十幾年來,租金價格早已遠遠上漲。財政部的答覆是,2019年每戶平均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金額為9.9萬元(平均每月8,250元),目前12萬元抵扣額度仍舊夠用。顯然,這與市場現況完全脫節,也無法回應立委「為什麼租金抵稅戶數那麼少」的質問。

「租賃糾紛」調處失能,政府法規淪為具文

崔媽媽XOURs專欄:緩解租屋困境的作為,絕不能僅依賴短期加碼的補貼。記者蔡宗儒/攝影

而目前的租賃爭議處理也有兩大問題。首先是政府雖公布〈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範部分不平等租約無效,但由於沒有罰則,實際形同道德勸說。

其次是租賃條例雖提供免費的租屋糾紛調處機制,但負責調處的地政機關其程序、委員選派均較為曠日廢時,使用更是乏人問津。根據台北市統計資料,租賃條例立法後至今,「房屋租用爭議」項目做成調處結果的數量為零,毫無效果可言。

相對於無效的調處機制,實務上「調解」才是租賃雙方遇到糾紛時,更常尋求的處理途徑,但一般地方政府調解機制頗為孱弱。以台北市而言,2020年租屋糾紛調解失敗率為65.8%。因此設計一個更好的調解機制,並讓政府所規範的「禁止不平等租約」得以落實,是租屋得以作為安居選項的關鍵。

消保處2016年函釋認為若房東「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即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所認定的「企業經營者」。因此房客除了法院、地方政府等調解外,亦得以適用消保法的調解機制。

該機制由於有公文書等流程機制,民眾積極處理的意願也較高。同為台北市2020年資料,消保調解失敗率僅14.9%,是最具時效性與有效性的糾紛處理管道。而且,若房東被視為「企業經營者」並納入消保法體系後,即可適用消保法之罰則,以打擊不平等租約。

但房客能適用消保法的認定依據,目前僅繫於消保處函釋,若該函釋未來修正或限縮適用,將影響租屋族權益甚鉅。而且當房東如果遇到「惡房客」時,身為企業經營者,也沒辦法透過消保法保障自身權益。

因此民間版本的租賃條例也提出,將消保處函釋說明見解直接修法於租賃條例當中,讓多數房東明確受《消保法》規範;並且無效的地政調處機制應當參照消保申訴調解制度合理改進。

面對這些訴求,內政部卻嚴詞拒絕,認為消保調解「實務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函釋不需要明確入法,且調處機制只需要「加強宣導」、「沒有說要大家一定要來用」。

下個會期,租屋修法戰爭將持續延燒

上述兩部攸關租屋族權益的修法草案,大部分均保留至政黨協商程序再作討論,且由於疫情影響,本會期立法院不會按慣例加開臨時會。因此租屋修法戰爭只能延至下個會期再戰。

如同本專欄上一篇文章所述,緩解租屋困境的作為,絕不能僅依賴短期加碼的補貼,而更需要「擴大租屋供給」與「租賃交易透明」雙管齊下。崔媽媽基金會與OURs都市改革組織會繼續努力,回應社會大眾真正的居住需求。

崔媽媽 x OURs 居住正義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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