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一日上路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能夠讓障礙不再受到以善意包裝的騷擾嗎?答案並不樂觀。
警方若要以《跟蹤騷擾防制法》辦理案件,依法得確定男子跟蹤騷擾的動機與「性或性別」有關——符合「不當追求」的行為。
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檢察官鄭子薇表示,跟騷法限定「性或性別」的事件,是因為立法者認定「不當追求」較容易衍生成暴力行為,且既有的刑法「恐嚇罪」、「強制罪」、「妨害名譽」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可處置「性或性別」以外的騷擾行為。
但障礙女性遇到的騷擾,經常是以「助人」、「行善」為名,鄭子薇指出,「這的確讓跟騷法適用性的判斷,出現很大的困難。」她建議警方調查時詢問行為人:「你既然這麼熱心,你有沒有去幫忙別的障礙者?還是你只針對她?」
「性或性別的原因常常是表面上看不到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郭怡青舉例,學校性平會曾辦過學長尾隨學妹的案件,最後卻因學長不曾表達愛慕之情、查不出尾隨原因,而不被認定為性騷擾。
「跟騷法的重點,不是處罰行為人,而是保護被害人。」郭怡青表示,與《性騷擾防治法》不同的是,符合跟騷法要件時,警方可以「書面告誡」嚇阻跟騷者,若再犯,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根據日本的實務研究,警方對行為人提出書面告誡後,有八成不會再犯。
「性或性別」的動機認定,將增加警方判斷跟騷案件的難度,「受過性騷擾防治訓練的專業人員,要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都很困難了,何況警方?」郭怡青指出後果:警方會對提出「書面告誡」有所顧忌,沒辦法給予受害者即時的保護。
鄭子薇強調,警方提出「書面告誡」是為了警告嫌疑人:「你的行為已經造成他人的困擾,必須停止。」
「書面告誡沒有處罰的效果,而且跟騷法的立法理由規定,只要有『初始嫌疑』就可以核發書面告誡。」因此,她認為警方在此階段,不需要百分之百確定行為人的動機與「性或性別」有關,「只要確定有跟蹤騷擾的行為,且被告沒有其他合理動機,就可考慮核發書面告誡,以給予受害者即時的保護。」
跟騷法成立關卡多 難即時保護受害者
視障者曉玲經歷多次的騷擾行為後,只要聽到陌生男性的聲音,「整個寒毛都會豎起來」,並焦慮地整理裙擺。「我現在不會自己去人煙稀少的地方,會盡量選大馬路走。」
七年前,曉玲在樂團的臉書粉絲頁上收到大量恐嚇訊息,「那個人說要殺我。」她帶著證據去報案,警方卻表示:「這只是一起網路霸凌;若是境外的假帳號,也沒辦法抓到對方。」
那半年,她不敢去工作,也不敢獨自走路回家,出門都改搭計程車。即使如此,仍不得安寧,那人又寄了殺害動物的照片和刀子到她打工的咖啡廳。
鄭子薇表示,如果寄件者在暗示曉玲可能成為被殺害的小動物,「可能構成恐嚇」,如果反覆為之,可向法院請求「預防性羈押」被告。但「恐嚇罪」的刑期是兩年以下的輕罪,法官要考慮比例原則,「沒辦法將被告關太久。」
跟騷法也有「預防性羈押」的處置,且因「違反保護令罪」的刑責較恐嚇罪重,羈押的時間相對較長。然而,鄭子薇指出,「跟騷法保護令聲請的門檻較高,得花更多的時間。」警方要先願意提出「書面告誡」,行為人再犯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又再犯,才能啟動違反保護令的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