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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馥彤專欄:在政府帶頭歧視之下 這裡有五萬張投不出去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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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馥彤專欄:在政府帶頭歧視之下 這裡有五萬張投不出去的選票

2022-11-18 社工/巫馥彤

選舉剩下不到一個月,大樓高掛五顏六色的看板布條、巡迴播放「凍蒜!」「搶救!」喇吧聲,以及新聞媒體不間斷播報著候選人們的一舉一動,選舉塞滿我們的日常生活。

有些人對選舉事務積極關心,有些則覺得與我何干。唯一不變的是,每個人手上都有一張選票。

然而,有一群人,他們是臺灣的國民,依法具有選舉權,但不被允許將手中神聖的選票投入票匭。他們是矯正機關的收容人,包含受刑人、羈押被告、受戒治人等,高達五萬多人

從2006年《刑法》修正後,沒有任何法律,限制任何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更不要說那些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圖/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很多人以為,「監所裡的收容人,不是被褫奪公權嗎?」,「依法他們可以投票嗎?」事實上是,從2006年《刑法》修正後,沒有任何法律,限制任何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更不要說那些尚未被定罪的羈押被告。

而當年的修法理由是為了「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然而,至今已修法通過16年了,這個修法立意卻仍然沒有辦法落實,受刑人仍然無法投票,原因是什麼?相關機關顧慮在哪裡?

首先,我們來看矯正機關的主管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其無論於2020年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舉辦的「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聽會」或2021年,立法院審查《不在籍投票法》相關草案時,矯正署皆於會中堅定地述,「近來已有許多收容人不斷向主管機關及監察院陳情,希望主管機關儘速推動收容人不在籍投票制度,本署表達正面肯定立場」。

「這方面的相關法案或方案成立之後,法務部一定會全力配合,我們希望主管機關可以確定執行方式、方向及評估的內容,告訴我們需要怎麼做」。矯正署不但沒有任何推辭,更進一步建議,有投票權的公民都應該納入不在籍投票的適用對象,才能真正落實憲法的保障。

負責選務的主管機關中選會,則提出六大理由:

一、監獄危險,沒人要來監票

其實各個矯正機關每天都有教化活動,一年至少上千人次進出,也沒有發生過攻擊事件和意外。圖/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在2020年4月1日愚人節這天,中選會舉辦「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聽會」,中選會於會中表示「擔心很多重刑犯,比如死刑犯,他利用這個機會對選務人員做一些傷害,可能會因此還可以出去透透風,有一些受刑人如罹患像愛滋病等傳染病,工作人員會有疑慮」。

很難相信在現代2020年還會聽到這般不理解、甚至歧視愛滋病患者的話語。愛滋病需要透過性行為、共用針頭等進行體液、血液的交換才會傳染,因此,如果只是投票等非侵入性行為的日常生活是難有機會感染的。

更甚,如果中選會擔心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會傳染愛滋,那在外面社會有沒有感染者?中選會現在不只不讓矯正機關投票,還要禁止全台灣的感染者投票嗎?政府機關不應該帶頭歧視,刻意排除感染者、受刑人這些社會最底層弱勢的人,讓弱勢者制度性的被缺席、被噤聲,政府應該要做的是更多的理解與溝通。

另外,針對中選會擔心會不會在裡面被死刑犯攻擊?

其實各個矯正機關每天都有教化活動,有外面的教誨志工、演講老師、表演團體、社工等等進來和收容人互動,過程中都有管理員在旁邊隨時戒護,所以是很安全的,一年至少上千人次進出,也沒有發生過攻擊事件和意外。這也是矯正署在同場公聽會和中選會一再強調的,請中選會不需要過度猜測擔憂。

二、資訊取得不足,投票結果不公平

矯正機關收容人平時可以看書、看報紙、電視、聽廣播,使受刑人服刑期間可以閱讀吸收大量知識。圖/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去年,立法院審查《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下稱「不在籍投票法」)相關草案時,中選會表示「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投票之方式行使不在籍投票,其中特設投票所投票,存在投票人會否在資訊遭受壟斷情形下行使投票權等問題」。

從這句話可以看到,中選會對我國的獄政環境十分陌生,不瞭解從而產生大大的誤解。矯正機關收容人平時可以看書、看報紙、電視、聽廣播,而且正因為在監期間有許多空暇時間、比外面的人多了大把時間,使受刑人服刑期間可以閱讀吸收大量知識。

他們常說,「進來關的時候,是我人生看最多書的時候」,也會笑稱自己是來「進修念社會大學」。事實上是,矯正機關的收容人對時事資訊了解,絕不亞於外界其他選舉人。

另外,從國外經驗來看,像北歐國家挪威不只在監內設置投開票所,甚至在選舉期間,將大選的公共議題電視辯論移到監獄舉行,聆聽受刑人的聲音:法務部長和政黨代表就如何有效降低犯罪進行討論,並讓違反毒防條例的受刑人以專家身分參與會談。

在挪威大選辯論中,這個受刑人和所有與會來賓平起平坐的進行辯論,用第一線經驗,打破所謂「專家們」對犯罪狀況的誤解,甚至直接指出,加強對受刑人的控制無助於監獄內的毒品濫用問題。

三、社會信任將受影響

投票權的維護,是作為主管機關中選會的法律責任,不應該成為阻擋《憲法》權利行使的正當理由。圖/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中選會第三個理由是,擔心社會信任受到打擊,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去年於立法院審查《不在籍投票法》相關草案時表示,「監所要特設投開票所的話,第一個,它透明度是有問題的,恐怕社會的信任會受到影響」,多次強調擔心收容人和收容人之間、或管理員和收容人之間的權力問題,影響投票結果、影響社會信任。

從剛剛前面各位先進介紹各國監獄投票的制度來看,德國、英國、韓國、挪威等國家監獄都可以投票,那這些國家如何解決社會信任問題?還是社會信任只存在在台灣中選會的擔憂裡?如果這是共通性問題,中選會每年都會到各個國家考察選舉制度,考察後的結果呢、還要研議多久?

而且,一般民眾在外面投票就沒有任何被操作干預的可能嗎?在外面怎麼處理,在裡面就如何處理。看是要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妨害投票罪或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來依法處理。投票權的維護,是作為主管機關中選會的法律責任,不應該成為阻擋《憲法》權利行使的正當理由

四、戒護人力不足

每個投票所都有員警戒護,中選會卻擔心如果在監投票,沒辦法有足夠的戒護人力維持秩序管理。圖/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非為戒護專業的中選會曾提出一個理由,擔心如果在監投票,沒辦法有足夠的戒護人力維持秩序管理。

作為矯正機關主管機關的矯正署卻表示,「沒有人力不足的問題,同學、收容人都在機關內,不會有戒護的問題」。

不知道中選會是基於何種戒護專業評估下,做出戒護人力不足之結論,中選會判斷需要增加多少人力、達到多少戒護比、人力如何配置才足夠、中選會有沒有和矯正署一起研商討論過,抑或人力不足,僅為中選會單方面想像呢?

五、等「不在籍投票」修法通過

矯正機關的收容人分成兩類,第一種是「戶籍不在機關的」,適用《不在籍投票法》;另一種是「戶籍已經在機關內的人」,沒有不在籍投票的問題。圖/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中選會常說,「需要先等不在籍投票相關法案通過,才可以來研議矯正機關收容人投票問題」。

矯正機關的收容人分成兩類,第一種是「戶籍不在機關的」,適用《不在籍投票法》;另一種是「戶籍已經在機關內的人」,他們人籍合一,沒有不在籍投票的問題,每屆選舉亦會收到寄至矯正機關的投票通知單。

根據統計,全國共51個矯正機關,將近1800位收容人戶籍設在機關內。以台中為例,台中監獄、台中看守所、台中女子監獄,這三個監所都設在同個台中南屯區培德路,位在同縣市、同行政區、同個里,目前設籍在這三個機關的同學超過300位。

意思是這個里的投票人有300多位都缺席、無法投票,這對選舉結果會是有影響的。

這1800位同學年滿20歲、沒有受監護宣告,具有憲法保障的投票權,甚至不需等不在籍投票法案,但為什麼仍然沒辦法投票?仍然不讓他投票呢?

六、等「特設投票所」修法通過

桃園有投開票所設在公車候車亭、基隆設在醫院內、嘉義設在宮廟內、台北設在私人民宅內等處,顯示處處皆可設立投開票所。圖/取自聯合報系資料庫

最後,中選會表示,需要等修法通過「特設投票所」的規定,才可以在監獄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明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矯正機關現已符合該條規定中的「機關」範疇,不須修法即可設立投開票所。

甚至,從各縣市選委會網站可以看到,桃園有投開票所設在公車候車亭、基隆設在醫院內、嘉義設在宮廟內、台北設在私人民宅內等處,顯示處處皆可設立投開票所

另以選舉人數來看,2018年大選,最少人數的投開票所只有55名選舉人。目前有設籍在矯正機關的人數中,有將近30%的矯正機關收容人超過55位投票人數。

因此,在於法有據,也有其他類似實務狀況下,並非矯正機關不能投票,而是中選會願不願意將《憲法》保障的投票權還給受刑人的問題

2010年當時的中選會主委張博雅說,「我個人對於監獄投票還是有存疑」。在充滿不理解的狀況下,沒有願意跨出一步去瞭解監所實際環境狀況,當然會有存疑。

過了11年後,現任的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2021年立法院審查《不在籍投票》相關草案,面對多位立委詢問監所投票問題,主委直接說「我們不會為了受刑人,特別在他的監所設特別的投開票所,我們沒有這樣的規劃」。

所以問題是從來沒有規劃,也沒不願意規劃嗎?如果沒有開始規劃,怎麼知道可不可行、問題出在哪?

褫奪公權修法至今已經16年,甚至在更早之前,1996年監察院就已經針對監獄受刑人實施不在籍投票問題,糾正中選會,限二年內修法保障受刑人投票權,然而至今已經26個年頭過去,受刑人投票權不但沒有獲得保障,甚至中選會還在原地踏步,至今中選會都還沒有到監所實地勘察、評估過,造成中選會對於不能監所設置投票所的想像,跟事實產生落差。

我們常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教導收容人要守法、不能違法,不然會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針對政府剝奪憲法所保障矯正機關收容人的投票權,國家的不作為是否有違憲之虞?如果政府都帶頭不遵守法律,我們要如何教育受刑人守法?

如果我們希望受刑人守法,那國家應該以身作則,讓公民可以依循的榜樣。 如果我們希望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不要再犯,那我們應該給他練習參與社會的機會,給予支持、接納和信任。 如果我們並不相信他可以獲得充分的資訊、可以做出好的資訊判讀、好的決定,那我們應該是要提供教育及知識的培養。

當我們將矯正機關收容人從政治參與中排除,剝奪《憲法》所給他的保障,不相信他有能力、有資格可以做出正確的決定,但我們卻期待他在踏出監獄大門的那一刻,立刻知道該如何生活、如何復歸社會,這可能得要靠神蹟顯現了。

巫馥彤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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