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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首樁氣候訴訟:公民告經濟部消極管制用電大戶,終於開庭;不打訴訟,得不到氣候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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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首樁氣候訴訟:公民告經濟部消極管制用電大戶,終於開庭;不打訴訟,得不到氣候正義?

2023-04-17 記者/周妤靜
重點摘要: 1. 台灣的能源轉型告急,你認為「用電大戶」有義務衝高綠電量嗎?經濟部前年開始要求用電大戶履行「綠電義務」,卻被批評放水、成效不彰。公民為此提告經濟部,過了兩年,這場「氣候訴訟」才終於開庭。 2. 台灣首樁氣候訴訟受到年輕世代的關注;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的政策發言人,卻不知何為氣候訴訟、不知法院正在審理此案。 3. 經濟部不督促用電大戶負起能源轉型的責任、自發綠電,將增加人民的「氣候風險」;因氣候變遷失去工作、家園的台灣人民,卻對高碳排用電大戶束手無策、無處求償。 4. 氣候訴訟是藉司法權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公開氣候政策可貢獻的綠電量、減碳量,以確保淨零碳排的政策目標不跳票。

4月12日,台灣第一起「氣候訴訟」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訴訟原告是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和四位住在海平面上升潛勢區的公民,控訴經濟部對用電大戶的管制太過消極,未盡責減碳、推廣再生能源。

原告委任律師簡凱倫在起訴後等了整整兩年,才終於收到開庭通知。「我執業十年來,第一次遇到等兩年才開庭的情況,這非常罕見。」他表示,氣候訴訟的類型畢竟是先例,再加上政府的氣候治理備受關注,法官可能需要時間釐清。

氣候訴訟首次開庭,旁聽席幾乎滿坐。旁聽民眾中有好幾位大學生,引起法官陳雪玉的注意:「怎麼有孩子來參加?」簡凱倫說,現有氣候政策的減碳力道不夠、無法達到減碳目標,下個世代就得扛起更艱鉅的減碳責任;這場氣候訴訟的判決,攸關世代正義,年輕人很關心。

藉氣候訴訟打開政府決策的黑盒子,確保落實減碳目標

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制定「用電大戶條款」,但這條法規命令僅納管契約容量5,000瓩(kW)用電戶,一共300家企業。記者蔡宗儒/攝影

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制定「用電大戶條款」,但這條法規命令僅納管契約容量5,000瓩(kW)用電戶,一共300家企業。被納管的企業必須在五年內設置契約容量10%的綠電量,或透過建置儲能設備、購買綠電憑證履行綠電義務。

「經濟部從頭到尾都對用電大戶放水。」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鄭楚忻說,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納管標準太寬鬆、對綠電義務量的規範太低。且多數企業不自發綠電,而是選擇購買綠電憑證,無助於衝高再生能源發電量。

簡凱倫在法庭中表示,經濟部沒提出數據證明,執行「用電大戶條款」,有助於達到母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廣再生能源的目標總量2,700萬瓩(kW)。

他指出,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及國科會新設的科學園區,都將契約容量800瓩(kW)視為用電大戶;經濟部所認定的用電大戶,卻是契約容量5,000瓩(kW),相對寬鬆,使他質疑政策推廣綠電的效果。

經濟部委任律師答辯,用電大戶的定義、綠電義務量的規範,都是透過社會溝通取得共識。但他沒有在法庭中提出,經濟部如何權衡各方意見,以及目前的用電大戶條款能貢獻多少綠電等科學證據。

「願景工程」記者在開庭隔日採訪用電大戶條款的政策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李君禮並不知道法院正在審理氣候訴訟,針對「用電大戶條款」的執法效果,他重申會繼續蒐集公民團體、產業代表的意見,依法檢討、修訂制度。

「這是一般性的官方答覆。」簡凱倫說,起訴前,他向經濟部發了兩次函文,請求資訊揭露,說明用電大戶條款的合理性。不論問經濟部幾次,都只能得到上述答覆。

他說,公民團體給行政機關的建議就像「打水漂」,總是石沈大海。氣候訴訟是藉由司法權督促行政權,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確實考量相關法律的宗旨,例如用電大戶條款能夠貢獻多少綠電量、減碳量,以達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政策目標。

「訴訟是逼經濟部打開黑盒子」,簡凱倫說,法規命令的制定過程,需要受公眾檢核,避免行政機關的裁量怠惰與裁量瑕疵。

告贏政府是其次,關鍵是以司法督促行政積極減碳

綠色和平的調查報告,用電大戶條款上路兩年,用電大戶如台塑、遠東、台玻、統一四大集團的屋頂光電設置率,仍低於4%。記者蔡宗儒/攝影

能源轉型過程中,屢見光電業者和農漁民爭搶土地、激烈衝突。去年底,200個台南七股的居民和漁民集結總統府、行政院,抗議七股土地高達十分之一用於開發光電,影響社區安寧及漁民的生計。

鄭楚忻指出,有大量用電需求的「用電大戶」其實是事主,卻隱藏在光電業者背後,閒置廠房屋頂不建光電,免受政府管制與批評。

她提出綠色和平的調查報告,用電大戶條款上路兩年,用電大戶如台塑、遠東、台玻、統一四大集團的屋頂光電設置率,仍低於4%。

對此,李君禮回應,「我們不會指著企業說,你屋頂這麼大,為什麼不做(光電)?為什麼只裝儲能?由企業選擇最適合的方式。」根據目前的用電大戶條款,企業履行綠電義務的方式有三種,包括自發綠電、購買綠電憑證,或建置儲能設備。

自發綠電是最積極的作為,但政府並不強制,最終只憑企業良心。鄭楚忻難以認同能源局的做法,她表示,台灣的土地有限,政府應要求企業優先設置屋頂光電,衝高光電總量;藉此也減少光電業者與弱勢農漁民爭地鋪設光電板的情形、避免社會對綠電的反彈聲浪。

鄭楚忻認為,經濟部沒有督促用電大戶負起能源轉型的責任、積極承擔光電義務,這導致台灣人民的「氣候風險」增加;因氣候變遷失去工作、家園的台灣人民,卻對高碳排的用電大戶束手無策、無處求償,「我們必須透過司法,爭取台灣的氣候正義」。

「氣候變遷時代下,最害怕政府什麼都不做。」簡凱倫說,近年在美國、荷蘭、德國都有人民因國家減碳政策太消極,狀告政府。他以德國憲法訴訟為例,大法官宣告《氣候保護法》違憲,原因是法律立下2050年氣候中和的目標,卻沒提出短中長程的減碳路徑與策略。司法機關擔心行政機關的減碳成效不彰,讓人民暴露在極端氣候的風險中。

至於台灣這起氣候訴訟,人民告贏政府的勝算有多少?簡凱倫不敢保證,因按照過往訴訟型態,得有特定人士因行政處分受害,或有受害風險,才可以提告政府。法院雖為此案開了一次庭,至今仍可能駁回。他說,氣候訴訟若不被司法體系承認,「人民還有什麼武器可以監督政策、法規命令?」

若有幸勝訴,經濟部可能得重新修訂用電大戶條款。但不論勝訴或敗訴,只要司法承認了氣候訴訟的合理性,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都不能偏離2050年的減碳目標。簡凱倫說,在《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以後,相關子法、政策正如火如荼規劃時,承認氣候訴訟的判決將有指標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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