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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惠芬專欄:《人選之人》不願離婚的女人,害怕失去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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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惠芬專欄:《人選之人》不願離婚的女人,害怕失去什麼?

2023-05-24 東吳大學社工系教授/洪惠芬
單親女性往往更難取得原生家庭的照顧後援。在「單人育兒」的條件限制下,單親媽媽二度就業時,就算擁有大學學歷,也不太可能選擇那種長工時或需要加班的典型受僱工作。 於是等在她們前面的,就是便利超商店員、或者社區早餐店、便當店的臨時人員工作。這種屈就於「非典型工作」的生存策略,雖然讓她們比較能兼顧就業與育兒,代價卻是終其一生相對高的貧窮風險。

最近在串流平台熱播的影集《人選之人》因涉及女性參政、職場性騷擾以及數位性暴力等性別議題,引發觀眾相當大的回響。有個角色相對不受關注,卻是許多女性的寫照——受困婚姻中卻不離婚,民和黨副總統候選人趙昌澤的妻子歐陽霞。

影集中的歐陽霞偷抽菸、哭泣,因為丈夫出軌、她必須成為成功男人背後的女人,一切都為了成就丈夫。女兒看到媽媽不快樂,多次直球對決:「你為什麼不離婚?」在女性能夠獨立自主的時代,歐陽霞仍舊選擇隱忍,反映出現代女人還是會因為離婚付出很大的代價。

婦女就業卻沒解放,貧窮像早已佈好的陷阱

近幾年來,育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已婚婦女勞參率上升到七成上下,年輕育兒家庭「雙養家」的性別分工蔚為主流,有取代「男性養家」之勢。可是,「雙養家」並不等同於「雙照顧」;女性承擔起養家責任,男性卻沒有因此投入對等的照顧責任。

這意味勞動市場「競爭」中,育兒女性沒有跟男性站在一樣的立足點。相較於多數父親在就業上的無後顧之憂,大部分母親在投入工作的同時,還是得把「照顧孩子」這件事考量進去。

企業老闆與主管對理想員工的圖像,是「無家無子無負累」;當一個女人經常因為孩子生病請假、必須配合孩子托嬰中心接送時間,無法超時工作,她很容易成為老闆與主管眼中「不夠好用」的人。

面對新自由主義競爭日益激烈的全球市場,雇主壓縮勞動成本,對員工的勞動強度越來越嚴苛,造成女性就業排除與被邊緣化,加劇了媽媽的貧窮風險。

衛生福利部2020年公佈《15-64歲婦女生活狀況調查》,2019年底約有53.7萬名15至64歲的女性處於「離婚或分居」狀態,上一次(也就是2015年)的調查數據為32.1萬人,成長幅度相當大。

同份調查指出,受訪的離婚婦女中有9.8%最近一年沒有收入,而有26%自陳「經濟問題」最感困擾。除了統計數據之外,近年幾件單親媽媽攜子自殺事件,也映照出女性離婚後相對高的經濟風險,以及背後的兒少貧窮與人權議題。

今年3月24日,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修法關照「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大法官的判決,呼應了2018年國際審查委員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第7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目前關於離婚時財產分配的立法,未能充分考慮到配偶雙方的收入潛力、人力資本的差異,而且現行立法可能無法充分解決,勞動力市場中的性別隔離、性別薪資差距,以及婦女擔任大部分無償工作,導致配偶間經濟不對等的問題」。

換言之,女性貧窮不是因為「離婚事件」,而是進入婚姻後,「懷孕生子」及「育兒」的經驗和責任,對工作成就及所得累積造成衝擊。它其實是勞動市場歧視照顧者與貧窮照顧者交互作用的後果;單親媽媽的貧窮困境可以被理解成一種「照顧者貧窮」。

照顧者歧視導致照顧者貧窮

「照顧者歧視」看似新穎,其實多數人都不陌生。「懷孕歧視」就是一種。儘管「性別工作平等法」已實施超過二十年,但我觀察到台灣的懷孕歧視比想像中嚴重。

在只考慮男性身體經驗的工作流程設計下,懷孕者因無法適應工作流程而被迫離開職場。圖/取自unsplash

我遇到不少單親媽媽都提到,她們在懷孕大約八個月左右,就遭到雇主用刁難(例如以盤損為由,要求員工賠償)、或是遊走法律邊緣,以育兒留停津貼為「誘因」,要求媽媽自願辭掉工作。

除了明目張膽的「懷孕歧視」外,也有單親媽媽因為雇主在她懷孕期間,持續要求她從事具有危險性的工作,未依法提供「母性保護」,迫使她們在保護胎兒的考量下自動離開職場。這同樣是一種懷孕歧視。

令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位在餐廳擔任內場人員的媽媽的經歷。

在餐飲業,內場人員因為專業性較高,比外場人員高薪;但是多數廚師都是男性,尤其越高級的餐廳越是如此。我遇到的那位媽媽身為「生理女性」要在如此陽剛的工作環境中生存下來,她必須更努力地適應那套為男性身體經驗打造的工作流程,證明自己有能力、打破主管與男性同懠對自己潛存的性別偏見。

但她懷孕以後,一提起大桶食材,腹部用力就讓子宮跟著收縮,她很擔心過度頻繁的宮縮會讓孩子流掉。這位媽媽強調:並沒有主管或其他任何同事在得知她懷孕後,要求她離職,但她懷孕初期跟主管溝通工作上的難處,希望其他同事能分擔搬重物的工作卻沒有得到回應,她於是決定提出辭呈。

主管與男同事雖沒有刁難,但也不打算因為女員工懷孕就改變工作流程。這是一種讓懷孕者「知難而退式」的排除過程:因為職場就是這樣,妳做不來妳就走。

這位媽媽選擇離職,表面上看起來,是懷孕者無法適應廚房的工作流程所致。但追根究底,這是整個廚房的工作流程在設計上排除懷孕者(甚至包括障礙者、體弱者)。同樣是一種歧視。

這種令女性受僱者知難而退的隱性歧視,不只發生在工作流程的設計只考慮男性的身體經驗。多數工作組織對工時的安排,包括過長的工時,常態性夜班與假日加班,是就業母親在職場上更常遭遇的排除因素:因為高工作負荷量、且高工時的工作安排根本不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年幼孩子的照顧。

事實上,有好幾位我遇到的媽媽,在提及懷孕歧視被解僱的經驗時都說:就算老闆不解僱自己,她們也打算生完孩子後轉換工作跑道。原本的工作習慣性加班或過晚的下班時間,讓她們無法及時回家照顧與陪伴年幼的孩子。就這點而言,企業未顧及員工的家庭照顧責任而普遍採取超長工時,其實也是一種「照顧者歧視」。

育兒不只是無償勞動,還讓女性受到「薪資懲罰」

育兒女性因為勞動市場的「照顧者歧視」而中斷就業,不只讓她們在經濟上依賴伴侶,一旦進入離婚事件,前配偶還可能在衝突下,抽掉對她們的經濟支持,讓她們立刻陷入貧窮。

甚至在離婚之後,同樣是貧窮單親,男性單親的就業幾乎不受育兒的影響。一方面,在男子氣概與工作成就的緊密文化連結下,男性單親有更強烈的文化壓力投入就業;另一方面,原生家庭也有更高的意願透過隔代照顧協助男性單親穩定就業。

相較之下,單親女性往往更難取得原生家庭的照顧後援。在「單人育兒」的條件限制下,單親媽媽二度就業時,就算擁有大學學歷,也不太可能選擇長工時或需要加班的工作。

於是等在她們前面的,就是便利超商店員、或者社區早餐店、便當店的臨時人員工作。這種屈就於「非典型工作」的生存策略,雖然讓她們比較能兼顧就業與育兒,代價卻是終其一生相對高的貧窮風險。

當一個女人經常因為孩子生病請假、必須配合孩子托嬰中心接送時間,無法超時工作,她很容易成為老闆與主管眼中「不夠好用」的人。圖/取自unsplash

美國學者Waldfogel曾試著用大規模資料庫比較「育兒女性」及「沒有育兒女性」的薪資差距,育兒女性的收入低於非育兒女性,這樣的落差又被稱為「育兒懲罰」或「薪資懲罰」。

根據這位學者的估計,美國女性養育一個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4%,養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薪資懲罰率是12%以上。

然而是什麼原因導致育兒的薪資懲罰?兩位美國學者Budig與England的分析結果顯示:女性因育兒遭受的薪資懲罰,大約三分之一源於工作經驗和年資的損失,例如為了育兒而中斷就業,或者從事部分工時的工作,導致母親們無法累積工作經驗和年資,影響薪資成長。

根據衛福部2020年的調查,台灣已婚女性曾經因生育(包括懷孕)而離職人口占22.7%,其中曾復職者占59.9%,復職間隔平均時間約4年5個月 。

台灣學者許碧純與邱皓政以「華人家庭動態調查」的薪資調查資料,分析台灣就業女性的婚姻狀態、子女人數與其它相關變數對薪資之影響。研究發現,育兒對於台灣女性薪資水準的負向影響十分明顯:育有一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4%,兩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10%,三名子女則高達21%;平均每增加一名子女的薪資懲罰率為2.1%。

女性離婚後相對高的貧窮風險,以及她們因育兒而遭受的薪資懲罰,反映我們社會並未透過完整經濟保障制度去肯認「照顧勞動」的價值,也未處理女性因承擔照顧任務所衍生的就業能力損失。

台灣民法雖有離婚贍養費制度,然而要件相當嚴苛。婦女新知基金會曾經整理相關的判例發現:法院只要認定贍養請求人有工作能力,一律駁回請求,幾乎不會考慮請求人是否因離開職場太久,或為了照顧小孩而事實上難以找到工作,而有陷入貧窮的風險。

為回應國際審查委員對「女性離婚後經濟後果」的關切,行政院2021年通過贍養費相關條文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版草案仍保留「生活陷於困難」要件。

離婚贍養費制度在新時代的意義,並不在強化女性對男性的經濟依賴,而是要回應:在當代勞動市場對照顧者的高度歧視下,女性因婚育的就業能力減損。就此意義而言,行政院版草案應該刪除「生活陷於困難」這項嚴格的要件,才能完善保障弱勢配偶離婚後的生活。現實中的「歐陽霞」們,才不會因為「媽媽什麼都不會」而困在婚姻枷鎖中。

洪惠芬專欄
編輯/周妤靜 圖片編輯/陳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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