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9通過《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施行規則,國家或企業都可參與由聯合國監管的碳交易市場,宣告「碳權2.0」時代來臨。
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表示,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仍可仿效建立全球減碳合作機制,比如借鏡新加坡的做法,與國際認證機構(如Verra、Gold Standard)合作,制定台灣境外自願減量專案的指引和管理辦法,鼓勵企業到世界各地減碳、累積碳權,將減碳力轉換為競爭力,同時有助達成國家減排目標。
「我們要用國際視野來減碳,將NDC3.0結合全球碳市場機制,打造台灣特色的《巴黎協定》第六條。」李堅明說。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范建得指出,新加坡將碳權視為金融工具(又如在歐盟可能被視為準物權、系列請求權、無形資產等),但目前台灣對碳權的定性還不清楚,法規也尚未完備。企業應先以自己的屬性和需求出發,例如高碳排企業、供應鏈的中小企業、不同產業別等,最好優先投入實質減碳,再審慎規劃如何參與碳權操作。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提到,台灣跨國企業未來在碳交易有無限寬廣的可能性,但海外據點愈多,管理複雜度也會拉高。比如企業投資綠電或進行減碳,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價差和規定,要找到碳權的最佳組合。但中小企業到國外買碳權的成本太高,台灣碳權市場及環境部要扮演重要的角色。
國泰金控投資長程淑芬指出,《巴黎協定》第六條的通過是值得慶祝的事,相關的規範仍需要一段時間,「但這並不能停止企業自身的低碳轉型,以及督促利害關係人的低碳轉型」。
范建得認為,中小企業可以配合「以大帶小」的打群架模式,了解自己在供應鏈的角色,並在人力資源配置上加強懂氣候行動的人,至少指定一個專人負責,提升氣候風險意識與相關經營職能,同時也要善用公協會等資源,切忌病急亂投醫。
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秘書長莫冬立建議,中小企業面臨資訊爆量、混淆與不夠即時的挑戰,執行減量時主要考量下列三大方向:一、營運效率的提升,帶動成本效益,初期建置成本如設備汰換或製程調整,可透過大型廠商或客戶協助取得銀行資金;二、對再生能源的運用,提早兩年布局,容易用較合理的價格找到或買到綠電;三、循環經濟的推動,以三到五年為單位規劃,進行滾動式修正。
「我們不要只談碳權合作,更要關注氣候合作。」林子倫最後強調,COP29也通過《巴黎協定》第6.8條,可透過非市場的方式實現國家氣候計畫,比如藉由技術與資金的投入,協助發展中國家進行氣候調適,有助推展氣候外交。
(本文由經濟日報授權轉載)